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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遭遇法律的中国足协之别问我是谁


                 

          世上什么东西能让人激动得如醉如狂?
          也许足球可以
          世上什么东西能让人冷静得如砾如冰?
          也许法律可以
          矛与盾,炭与冰,勇气与智慧,足球与法律
          可能他们不相及,但你不能肯定他们不会相遇
          谁愿相遇?
          不期而遇!
          这就叫遭遇。

  

   中国足球的职业化联赛已经进入它的第7个年头了。这第六年和第七年离得是那么近,3月17号上赛季结束,3月19号新的赛季就开始了。怎么这样说?因为去年的渝沈假球案到3月17号才算完结,上赛季的故事才告一段落。否则,踢了一年的联赛,谁降级还没有定论,怎么能算完了呢?
  
   热爱中国联赛的球迷都知道,比赛本身在这个联赛中不是最重要的。赛场以外的故事更像一部武侠小说,大道式微,门户相残,黑幕迭曝,阴招频出。中国足协除了组织好十二分钟跑之外,就被假球、黑哨、违规操作和转会纠纷所困扰,其他工作都不能正常开展,比如抗韩抗日的大计,以至“龙之男队”逢韩不胜,逢日不灵。遂有有识之士奔走呼号,要求司法介入,以一扫球界之阴霾,还我光明之足坛。
  
   足球和法律还是遭遇了。大概是法律的制定者和足球改革的倡导者都忽略了对方,如今,需要依法来治理足球的足协不知何去何从。尴尬的足协,无助的足协,滑稽的足协——这就是遭遇法律的中国足协。
  
   足协,我替你唱唱心里的歌,可以吗?
   别问我是谁
   足协不知道它是谁!
   定位不准,角色感模糊是中国足协办出许多糊涂事的重要原因。它到底是谁呢?
   中国足球协会从名称上看是一个社会团体,它也自称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这个依据不外乎是《通则》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法律上它叫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作为一个单项体育项目的协会,它又根据体育法具有其他的职责和权力。主要有: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足协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类型的社会团体,有对运动员进行注册和流动管理(29条)、组织全国性竞赛(31条2款)、纠纷仲裁(33条)、推动足球运动发展(36、40条)、组织国家队(40条)和处罚违规行为(49、50条)的权利和职责。它不仅具有一个社会团体法人依据民法享有的对内的管理权,还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全国足球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当然这限于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认为中国足协具有对全国足球事务的全部行政管理权,或是认为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法人的足协毫无行政管理权的认识,都是本文作者不能同意的。根据《体育法》(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即国家体育总局主管体育工作,乃是真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足球项目来说,国家体总下面的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它的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对这个项目的行政权在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而非足协。但在现行的运作方式下,足协是足球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它承担了大量的管理职责。虽然管理中心和足协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虽然我们对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存在的必要性留有疑问,但是从法律上讲,我们有两个机构共同管理足球运动:一个是行政机关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基于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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