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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八讲: 风险投资的法律分析


    “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创业板”、“NASDAK股票市场”,每个尝试创业的人都会被最近各种媒体上的狂轰滥炸冲得晕头转向,李非凡现在用时髦的说法大概可以叫做一名“儒商”了,但仍然对风险投资的事拿不准,但又非常想引入风险投资,就向王律师咨询:我可以引进风险投资么?如果真的引进的话,在法律上会有障碍么?

    风险投资的法律分析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根据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这样看来,其实“风险投资”更大程度上是一个经济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

    从法律角度分析,风险投资并不那么神秘,它实际上就是一种融资,风险投资按照引入阶段的不同分公司注册前引入和公司成立后引入,在法律上看,前者实际上就是引入一名股东,风险投资资金就是其出资,因为风险投资都是注入高科技企业,因此双方在引资前必须协商好技术资本的分额,确定股权的分配,如果创业人想自己控股,那就得好好掂量一下了。后者涉及的是公司资本的登记变更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向工商局提供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4、验资报告;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目前就我国的法律环境来说,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还不够系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薄弱,缺乏明确的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渠道。即缺乏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基础的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使风险投资者裹足不前。

    尽管如此,风险投资业在我国的发展势在必行。这不仅是由于风险投资全球化的大势所趋,更是我国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品化,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选择;实践中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也纷纷走上了引入风险投资的道路,所以李非凡的想法是完全可行的,只要能够紧密关注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立法动态,把握好法律规定和政策即可。

    您要是对本站的其他内容感兴趣,一定已经注意到我们已经推出了风险投资的专题,内容的完善当然还需要您热心的参与,知道吗?今年即将在清华大学召开的民法学年会上“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也是法学家们关注的一个热点呢?我们不妨在论坛上献计献策,说不定也可以拿出自己的论文到会议上去宣读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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