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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风险投资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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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角度分析,风险投资并不那么神秘,它实际上就是一种融资,风险投资按照引入阶段的不同分公司注册前引入和公司成立后引入,在法律上看,前者实际上就是引入一名股东,风险投资资金就是其出资,因为风险投资都是注入高科技企业,因此双方在引资前必须协商好技术资本的分额,确定股权的分配,如果创业人想自己控股,那就得好好掂量一下了。后者涉及的是公司资本的登记变更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向工商局提供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4、验资报告;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目前就我国的法律环境来说,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还不够系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薄弱,缺乏明确的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渠道。即缺乏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基础的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使风险投资者裹足不前。 尽管如此,风险投资业在我国的发展势在必行。这不仅是由于风险投资全球化的大势所趋,更是我国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品化,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选择;实践中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也纷纷走上了引入风险投资的道路,所以李非凡的想法是完全可行的,只要能够紧密关注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立法动态,把握好法律规定和政策即可。 您要是对本站的其他内容感兴趣,一定已经注意到我们已经推出了风险投资的专题,内容的完善当然还需要您热心的参与,知道吗?今年即将在清华大学召开的民法学年会上“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也是法学家们关注的一个热点呢?我们不妨在论坛上献计献策,说不定也可以拿出自己的论文到会议上去宣读一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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