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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第一讲 谁是消费者?


    说到消费者,自然要先说说“消费”,“消费”顾名思义就是消耗、花费。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认为,不论主观愿望如何,只要购买了东西,接受了服务就是消费者。但作为法律概念,消费者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可见,除了事实上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外,目的还必须限于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其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您可别小看这个“消费者”的定义,我们并不是在这里玩文字游戏,是不是消费者决定着是否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适用这个法又有什么好处呢?好处大着呢。如果不能适用这个法律的话,一个人的权益受了损害,当然也应该得到补偿,但是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等一般法。一般而言,按照民法的原则,补偿以填补损失为限,因此如果您买了假货,可以要求退货,但不能再要求更多的补偿了。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个著名的原则就是“双倍赔偿”,也就是说这里有对生产厂家、商家的惩罚性质。所以说啊,是不是消费者很重要的。

    讲到这里,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个问题:没有“买单”的人受侵害是否受“消法”的保护?假设有一天,李某被朋友请去吃饭,在觥筹交错间,不幸被“爆炸”的啤酒瓶碎片击中了左眼,导致左眼失明,李某为治疗花费了5000余元,于是李某要求朋友和啤酒生产厂家承担医疗费。但朋友认为自己请客吃饭是一番好意并且事先也不知啤酒瓶会爆炸,因此不应承担李某治疗费用,而厂家则认为买啤酒的是李某的朋友,而李某没有购买自己厂的产品,和厂方没有直接关系,从而也拒绝承担责任。

    李某是不是消费者?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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