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网上课堂 -> 消费者维权 |
|
请给我们来信! |
哪些团体可以“推荐商品”?消费者应怎样看待推荐商品?
|
|
(2)这是由于这些社会团体的宗旨决定的。如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甚至支持消费者诉讼,很显然如果同时可以营利,并由企业支付“手续费”而成为企业的代言人,那么从民法角度上考虑属于双方代理是无效行为;从保护消费者利益上讲,在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协会则很可能不能履行居中公断的职能,那么根据程序正义,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与他人争断的裁断者,因此这种仅凭“天地良心”来保证的“公断”,法律是予以禁止的,另外,政府机构、公用企业的强行推荐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那么,对于这种“推荐”,消费者应如何对待呢? 总体上讲,应当采取孔子对待鬼神的方式“存而不论”,即把它作为一个动态考查依据,消费者要亲自把关,因为虽说法律规定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荐商品,但实际上是否做到,往往只有消费后才知道,如“文汇报”载“高露洁”的“验证推荐问题”,首先中华预防医学会是收费的,数额在百万元以上,其次所谓的“验证推荐”实际上是中华预防医学会将国外对“高露洁”的验证作为自己的验证,并据此予以推荐。因此,人们对推荐商品应当采劝存而不论”的态度。再者,人们购买商品本身仍应以质量为标准,因为还是亲自鉴别为好。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