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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哪些团体可以“推荐商品”?消费者应怎样看待推荐商品?


    近来,电视屏幕上“某某推荐商品”风起云涌,和前一段时间“臭豆腐”获“国际金奖”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这种推荐是否一律合法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并不是任何团体或机构都可以推荐商品,只有一些维护消费者利益或者专业性团体才可以基于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或者基于自己专业知识进行推荐,例如消费者协会为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促使消费者抵制假劣商品,引导正确消费,对有关消费趋势、市场行情、商品价格等消费信息予以“广而告知”。再如一些医学研究学会可以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经检验提供某产品的成分、效用等方面科学指标,从而分布于众,客观上起到推荐的作用。但两者都需要具备一个条件才有效,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推荐商品,原因有二;

    (1)这是由这些社会团体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团体不同于企业、公司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行为能力上讲,社会团体不具备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这是由于这些社会团体的宗旨决定的。如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甚至支持消费者诉讼,很显然如果同时可以营利,并由企业支付“手续费”而成为企业的代言人,那么从民法角度上考虑属于双方代理是无效行为;从保护消费者利益上讲,在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协会则很可能不能履行居中公断的职能,那么根据程序正义,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与他人争断的裁断者,因此这种仅凭“天地良心”来保证的“公断”,法律是予以禁止的,另外,政府机构、公用企业的强行推荐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那么,对于这种“推荐”,消费者应如何对待呢?

    总体上讲,应当采取孔子对待鬼神的方式“存而不论”,即把它作为一个动态考查依据,消费者要亲自把关,因为虽说法律规定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荐商品,但实际上是否做到,往往只有消费后才知道,如“文汇报”载“高露洁”的“验证推荐问题”,首先中华预防医学会是收费的,数额在百万元以上,其次所谓的“验证推荐”实际上是中华预防医学会将国外对“高露洁”的验证作为自己的验证,并据此予以推荐。因此,人们对推荐商品应当采劝存而不论”的态度。再者,人们购买商品本身仍应以质量为标准,因为还是亲自鉴别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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