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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什么是期诈性标价行为?


    欺诈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诈骗消费者或用户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据物价部门介绍,常见的、比较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1)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且往往带有强买强卖性质,常见的如某些商贩用两种意思标价,类似“原价200元,大降价80元”这样的话就有两种意思:一是降价后80元,二是降价80元,卖120元。

    (2)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使用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结算的行为,这种行为多发生在人口流动性较大的城市或者特别地区,如车站、码头附近或旅游场所等。

    (3)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某店一种进价60元的皮鞋,进货后半天先标价280元,随后即称“大甩卖”,以140元的价格销售,这种虚假降价常打着“清仓大削价”、“季节性优惠”、“挥泪大甩卖”等幌子进行。

    (4)价外加价。指在标明商品和服务价格之外,再次收取不预先声明的房间使用费、空调费、座位费、服务费等不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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