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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国家对明码标价有什么规定?哪些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为了便于物价监督人员和广大消费者对物价进行监督,也为了便于广大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权利的实现,国家法律要求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码标价的具体办法是:

    (1)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2)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标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

    (3)产地批发(含批发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当地的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销地批发企业销售商品的销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进货地的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

    (4)零售商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标明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企业的价格标签由物价员签章,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正常商品价格。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说明价格标签内容或者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5)旅店(含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含出租汽车及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印刷厂、存车场点,其他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物价部门应根据各行业特定核定价目表内容和标价方式。

    (6)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应标明其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以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价。

    (7)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

    (8)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产品应实行明码标价,必要时市场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批发价目表。

    (9)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也应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临时最高销售限价;必要时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参考价目表。

    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1)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2)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3)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4)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5)自立项目滥收费用的;

    (6)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7)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垄断价格的;

    (8)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9)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目;

    (10)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11)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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