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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何谓消费者?王海为什么败诉?王海打假的行为应适用什么法律保护?


    王海是好样的,是打假的英雄,客观上对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而法院对王海“打假行为”判决却大相径庭。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人级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诈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而王海在这个案件中被认为不是消费者。

    那么,谁是消费者呢?消费,顾名思义就是消耗、花费。“消费者”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指消耗、花费的人,即购买、使用各种商品及接受服务的人,不论主观愿望如何,只要购买了东西,接受了服务就是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讲,王海是“消费者”。但作为法律概念,“消费者”是有其特定涵义的,即;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可见,除了事实上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外,目的还必须限于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其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些人认为王海虽“知假买假”,但有时确实比有关执法机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更有力度,法律应该支付王海双倍索赔,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就像现在法律不允许“大义灭亲”一样,一个人虽然是十恶不赦,但对其处罚只能由法定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罚,其他任何人越俎代庖均是不合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海“保假买假”是一种欺诈行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因为王海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同时法律也没有禁止王海购买商品的权利,只是因为目的不是用于生活消费需要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排除其他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其的法律保护,简单来讲,王海与经营者是一种合同关系,经营者有质量保障义务,无论其主观是故意或过失,只要提供给王海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交付违约金,能够履行的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所以,笔者认为,基于“消费者”目的的限定性,王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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