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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单位”是消费者吗?“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受侵害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了消费者是因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但并没有明确界定是公民个人,还是包括一些团体和组织,那么,消费者是否包括法人和一些非法人团体呢?

    笔者认为:消费者仅指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法人等单位。这应当结合立法精神和现实情况来看: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侧重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该法律体系的产生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下同)的制定是由于现代化工业时代的到来,个人相对于大的工业企业,必然处于弱者的地位;相对于企业集团的有组织管理,个人的权利往往易被忽视;相对于其经济优势,个人力量往往难以与它抗衡。比如按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就必须证明经营者、生产者有过错,相对于拥有较高专业技术的厂家,消费者显然难以说清产品在技术上有哪些问题,生产过程中有哪些缺陷。首先是举证困难,再者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使普通消费者望而却步。因此,各国都根据授助弱者的公平观念制定“消法”,同时对消费者的身份予以限制;只有个人生活消费者才有资格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我国1985年颁布《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也把消费者界定为“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

    另外,把法人等单位作为“消费者”也无实际意义,因为法人等单位是一定的社会团体,或是人的集合或者是财产的集合,法律虽赋予其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但具体事务仍然要落实到个人,购买、使用商品也是如此。比如某公司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操作定会落实到某职员个人,如果计算机因有缺陷漏电致人损害,这被损害的特定公民个人就有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本不需要以该单位的名义维护。

    所以,对“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应当限定在公民个人更为适宜。

    那么,是不是单位买了假货就无法受保护,答案是否定的,从现实情况来看,单位购买、使用商品有可能致人损伤(如上所述),也有可能仅仅导致财产损失,对于后者虽不适用“消法”,但该单位可以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如果既无人身伤害,也无财产损失,仅是该商品或服务不具备合同约定的质量,该单位有权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至于该商品或服务违反国家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对于单位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出现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仅属违反约定的,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侵权及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受损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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