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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消费者吗?“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受侵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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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把法人等单位作为“消费者”也无实际意义,因为法人等单位是一定的社会团体,或是人的集合或者是财产的集合,法律虽赋予其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但具体事务仍然要落实到个人,购买、使用商品也是如此。比如某公司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操作定会落实到某职员个人,如果计算机因有缺陷漏电致人损害,这被损害的特定公民个人就有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本不需要以该单位的名义维护。 所以,对“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应当限定在公民个人更为适宜。 那么,是不是单位买了假货就无法受保护,答案是否定的,从现实情况来看,单位购买、使用商品有可能致人损伤(如上所述),也有可能仅仅导致财产损失,对于后者虽不适用“消法”,但该单位可以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如果既无人身伤害,也无财产损失,仅是该商品或服务不具备合同约定的质量,该单位有权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至于该商品或服务违反国家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对于单位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出现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仅属违反约定的,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侵权及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受损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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