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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单”的人受侵害是否受“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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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朋友的说法是合理的,请朋友吃饭是基于友谊、感情的行为,一般不适用法律调整,比如原定某日请几个朋友去旅游,而实际上并没请,尽管几位信以为真的朋友实际上已经为旅游花费时间和金钱准备了,也不能要求这位“失约”的朋友承担违约金以及为准备旅游实际已支出的费用。但这也并不是说基于感情和道德范畴的行为均不适宜用法律调整。特殊情况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也应承担责任。比如赠与,无偿把某财物送与他人,致人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赠与人知道所送的东西有缺陷〈比如电器漏电〉,而仍然送与他人,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产生,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李某的朋友不符合这种特殊情况,不需要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其次,厂家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其实,厂家所说的“有直接关系”便是指购买了该厂产品的人,有合同关系的人。从这方面讲,李某与厂方是没有直接关系,只有“买单”的人才与他有直接关系。但事实上厂方与李某不是一种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侵权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厂家是炸伤人眼的啤酒的生产者,是侵权人。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并不仅仅是购买商品的人,即不只是“买单”的人,还包括对他人购买的商品使用的人以及接受服务的人。因此,厂家的理由不成立,李某虽未购买啤酒但属于“使用”该啤酒的消费者,受“消法”保护。 总之,非“买单”的人——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等都是“消费者”。当权利受损时,可以按“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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