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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没有“买单”的人受侵害是否受“消法”的保护?


    “买单”的人,由于支付价款或价金,与生产者、经营者有合同关系,因此受损后一般商家都同意承担责任,但如与商家无合同关系仅是受赠使用商品,或接受朋友邀请参加宴会,被啤酒炸伤了呢?或者干脆就是与致人损害商品或服务毫无关系,仅仅是因为邻居家的劣质煤气缺罐爆炸而被殃及,怎么办?

    有的消费者认为这是“飞来横祸”,自己又没有买商家的东西,便自认倒霉。事实上无论商家怎么狡辩,只要产品有缺陷,而非使用不当造成的,那商家便“责无旁贷”。这是因为:

    首先,“消费者”并不仅指“买单”的人。

    例如,一天,李某被朋友请去吃饭,在觥筹交错间,不幸被“爆炸”的啤酒瓶碎片击中了左眼,导致左眼失明,李某为治疗花费了5000余元,于是李某要求朋友和啤酒生产厂家承担医疗费。但朋友认为自己请客吃饭是一番好意并且事先也不知啤酒瓶会爆炸,因此不应承担李某治疗费用,而厂家则认为李某没有购买自己厂的产品,和厂方没有直接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他们的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朋友的说法是合理的,请朋友吃饭是基于友谊、感情的行为,一般不适用法律调整,比如原定某日请几个朋友去旅游,而实际上并没请,尽管几位信以为真的朋友实际上已经为旅游花费时间和金钱准备了,也不能要求这位“失约”的朋友承担违约金以及为准备旅游实际已支出的费用。但这也并不是说基于感情和道德范畴的行为均不适宜用法律调整。特殊情况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也应承担责任。比如赠与,无偿把某财物送与他人,致人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赠与人知道所送的东西有缺陷〈比如电器漏电〉,而仍然送与他人,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产生,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李某的朋友不符合这种特殊情况,不需要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其次,厂家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其实,厂家所说的“有直接关系”便是指购买了该厂产品的人,有合同关系的人。从这方面讲,李某与厂方是没有直接关系,只有“买单”的人才与他有直接关系。但事实上厂方与李某不是一种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侵权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厂家是炸伤人眼的啤酒的生产者,是侵权人。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并不仅仅是购买商品的人,即不只是“买单”的人,还包括对他人购买的商品使用的人以及接受服务的人。因此,厂家的理由不成立,李某虽未购买啤酒但属于“使用”该啤酒的消费者,受“消法”保护。

    总之,非“买单”的人——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等都是“消费者”。当权利受损时,可以按“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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