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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准备买而尚未买东西的人是不是消费者?


    消费者是否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受“消法”保护?

    大部分消费方面的纠纷都是购买商品不合格,数量不足,或者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或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因此给人们的印象似乎“消法”只是事后的索赔而不是事前的保障,其实并非如此。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前有许多权利,比如消费者有选择权。买东西时,自己有权利自主决定还还是不买,买这种商品还是那种商品,对同一类商品的挑选,消费者可以进行比较。另外,还可以向经营者了解商品真实情况,如产地、质量、是否“三包”等,这就为消费者买到适合的商品或接受良好的服务提供了事前法律保障。

    (2)消费者并不仅指已经实施了消费行为的人,即消费者并不仅指已经交完款提了货的人,还包括准备消费而未消费正在挑选的人,以及仅仅是为了消闲而出入消费场所的人。比如,某人并不是为了购买东西,就是为了消闲看看、逛逛商场,即是所谓“看客”,这同样也是消费者,也受法律的保护。

    在生活中,经常有消费者因挑选物品,被经营者侮辱斥责“买不起不要摸”,或者因问一问商品是不是“货真价实”而遭冷眼,甚至拳脚相加;还有因在商场中闲逛而被无端怀疑为小偷,进而被搜身,遭殴打,受侮辱。尽管这些消费者未进行实质的消费,但依然受“消法”保护,有权要求厂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因此,无论是已经付款消费的,还是置身于消费场所打算或不打算消费的人,在这段时间内都是消费者,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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