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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为什么购物后要索取发票与购物凭证?


    众所周知,除了一些有特殊商业习惯,或者小额的零售业,经营者可以不提供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外,其他的都应当提供。如消费者主动索取,则商家必须提供。但是事实上,好多消费者却形成一个思维定式,销售者也形成了个经销习惯;除非是作为报销凭证,否则自己不主动索取(或提供)购物凭证。

    姑且不谈这会导致不法经营者逃避税收征管,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单就消费者利益来讲也会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因为:

    (1)发票、购物凭证是“消费”的证据。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甲认为乙欠其债务100元,那么甲在提出请求时,便有义务提供乙的欠条,或债务产生的原因等证据,否则要承担因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败诉,债务得不到清偿,权益得不到维护,购物纠纷也是如此,生活中有许多消费者因嫌麻烦,不用于报销或者因轻信销售者对质量的信誓旦旦等原因不索取发票,从而在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要求对方包修、包退、包换的情况下,有口说不清,因为,没有发票,购物凭证,发生纠纷时,连在这个销售者那里买没买商品、买什么商品都无法证明,因此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无法了解,当然就很难作出维权的决定。

    再者,消费者“消费”的目的是个人生活需要,因购买量少,一般都不要求必须鉴定书面买卖合同,因此,发票、购物凭证往往便成为唯一能证明“消费”行为存在的证据,证明这种有偿的法律关系存在,比如某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台电脑,同时索取了一张发票,这张小小的发票便包含了以下信息:销售者是谁(出现问题向谁索赔)、什么时间购买的(是否超过有关时效的规定和“三包”期)、谁的产品(另一索赔对象——责任的另一主体)、什么规格(包括标的物所包含的质量要求)、价款(直接关系到因欺骗诈行为消费受偿的赔偿数额)等。也就是因为发票所载明的上述内容,消费者才有权要求商家修、退、换以及确定赔偿数额。否则,商家有权拒绝赔偿。

    (2)有时购买凭证还具有证明除买卖关系外的其他合同关系的作用。比如有些凭证如发票,不仅记载着运输公司把旅客何时从何地运送到何地的义务,同时还包括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如果消费者在上车以后觉得反正不会查票了,而丢弃了车票,万一发生了意外事故,而被作为无票乘车处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那岂不是冤枉!不仅是车票,还有一些含有产品责任保险的商品也是如此。

    因此,购物凭证、消费单据,既是事实法律关系的证据,也是索赔的关键,消费者应当索要并妥善保管,否则便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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