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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购物后要索取发票与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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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消费者“消费”的目的是个人生活需要,因购买量少,一般都不要求必须鉴定书面买卖合同,因此,发票、购物凭证往往便成为唯一能证明“消费”行为存在的证据,证明这种有偿的法律关系存在,比如某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台电脑,同时索取了一张发票,这张小小的发票便包含了以下信息:销售者是谁(出现问题向谁索赔)、什么时间购买的(是否超过有关时效的规定和“三包”期)、谁的产品(另一索赔对象——责任的另一主体)、什么规格(包括标的物所包含的质量要求)、价款(直接关系到因欺骗诈行为消费受偿的赔偿数额)等。也就是因为发票所载明的上述内容,消费者才有权要求商家修、退、换以及确定赔偿数额。否则,商家有权拒绝赔偿。 (2)有时购买凭证还具有证明除买卖关系外的其他合同关系的作用。比如有些凭证如发票,不仅记载着运输公司把旅客何时从何地运送到何地的义务,同时还包括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如果消费者在上车以后觉得反正不会查票了,而丢弃了车票,万一发生了意外事故,而被作为无票乘车处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那岂不是冤枉!不仅是车票,还有一些含有产品责任保险的商品也是如此。 因此,购物凭证、消费单据,既是事实法律关系的证据,也是索赔的关键,消费者应当索要并妥善保管,否则便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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