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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他人结婚照岂能随意展示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23日,原告程先生和陈女士前往被告哈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拍摄结婚照。一周后,两人前去看样照时,哈佛公司即提出欲留下一张照片作为样照,但遭婉拒。后来在取照时,哈佛公司再次提出欲制作样照,又一次被回绝。不久之后,陈女士从同事和亲友处得知哈佛公司已将其结婚照样册放在营业柜台上展示。同年九月,陈女士与哈佛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于1996年9月作出判决:被告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费1065.63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徐燕)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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