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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与法律相悖的辞退书
原告刘某原系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并定有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3年6月,由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刘某即成为合资企业新的员工。同年11月,刘某被该公司任命为安装部经理。数月后,该公司在没有征求和听取公司工会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遂申请仲裁,因对裁决不服,于1995年2月向黄浦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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