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年强奸案终得解决
案情介绍
1992年5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21岁)在自家的商店做生意,幼女庄某(2岁零6个月)来店买糖果,黄给庄拿了几块“味味糖”后就带她离店回家……
半月之后,庄某之母发觉庄阴部痛痒,内裤有分泌物,于是就带她到自己工作的镇卫生院检查,结论为:庄某阴部有C——22球菌。庄母向女儿查问原委时,得知女儿被黄某奸淫。次日中午,庄某之父把被告人黄某骗到其单位宿舍质问。在庄某父母的一再质问下,被告人黄某承认奸淫过庄,庄父于是拿出纸笔,逼黄某将奸淫经过写到纸上。当天下午,庄某父母拿着“字条”,找到黄家。当晚,黄母拿了2000元现金给庄某父母,希望就此了结。3天后,庄父拿着被告人所写的“字条”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某因此被公安机关拘捕审查。1993年12月31日,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有奸淫幼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的依据是:
1.被告人所写的“字条”;2.卫生院的鉴定结论;3.被害人庄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被告人之母拿出2000元到被害人家企图私了;6.其它证人证言。
至此,本案似乎已“盖棺定论”无可辨论!
但本案的审理结果却出人意料:1995年4月8日,海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释放。
那么究竟被告辩护人是如何做无罪辩护的呢?
被告辩护人辩护词(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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