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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被告王青华辩护人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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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王青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无购买化学有毒物品甲醇的故意,陈春明、陈广义才是使甲醇流入制造有毒、有害假酒过程的真凶

    王青华是整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散白酒一案的重要源头,因此可以说王青华是个不折不扣的害人者。然而王青华生产的假酒成为杀人的毒酒的源头却来自太原市南郊区“宇誉溶剂加工部”的陈春明、陈广义父子。从这个意义上讲,王青华也是一个受害者,并且是一被动的受害者。在整个有有害假酒案中,陈氏父子犯罪的主观恶念比王青华等人更为严重、情节更为恶劣。因为他们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从阅卷中我们得知,“宇誉溶剂加工部”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只是“做除臭剂、去污粉、工业酒精”,而根本没有“甲醇”。陈春明作为一名在化工企业工作了40多年的老化工,“知道甲醇有毒”,“知道会造成严重后果”,也明知“经营甲醇是违法经营”(卷一,第102——104页,第113页)。可见陈氏父子经营甲醇是知法违法。此外,陈氏父子在出售甲醇时,从未要购买者出示过相关的证照,进行核对登记,从未将客户姓名、购入用途、客户地址,购买数量等按要求进行登记,从未履行过要购买者在门市部登记账上签名的手续,严重违反了《技监局监发(1996)2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卷一,第149页)。而更为恶劣的是,陈氏父子竟然故意瞒着客户,多次将化学有毒物品甲醇当作“工业洒精(乙醇)”出售。陈广义多次交待他对王青华说“这是工业酒精千万不能吃,因为里面含甲醇,没有告诉他是纯甲醇”(卷一,第109页)。“王青华向我买的是工业酒精”“实际我卖给王青华的是甲醇”,“我认为这是欺骗顾客的行为。我不敢告诉顾客工业酒精实际上是甲醇,因为这都是我父亲(陈春明)让我这么说的”(卷一,第120页)。“我父亲告诉我说,不管谁来买,你就告诉他说咱卖的是工业酒精含甲醇,不能吃”(卷一,第123页)。“我告诉王瑞说这是工业酒精含甲醇,不能食用”,“没有告诉过王瑞、王青华这是纯甲醇,只是告诉他们这是工业酒精含甲醇”(卷一,第129页)。陈氏父子为了将甲醇当“工业酒精”销售,不但未在所售甲醇的桶上贴标签、图像和文字说明(卷一,第50页),反而在“分装的装甲醇的小瓶上贴上写着‘工业酒精’的标识”(卷一、第153页)。

    这里还有一个更为恶劣的情节,根据本案第四被告王瑞1998年2月7日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时的口供,王瑞的1998年元月4日左右第四次替被告人武保全拉“工业酒精”时,曾到太原化肥厂销售公司“向第一中处妇女打听有无酒精销售”,那位妇女回答说“没有酒精,只有甲醇”。于是王瑞又去陈广义处拉酒精。见到陈广义后,王瑞问“你这酒精里是否是100%的甲醇”?陈广义回答说:“不是,还是酒精多”(卷二,第40页)。可见,在王瑞已经怀疑陈广义出售的所谓“工业酒精”可能是纯甲醇并向其提出疑问时,陈广义仍在有意矢口否认。由此可以看出,陈氏父子有意隐瞒事实,将从太原化肥厂等处购回的化学有毒物品甲醇改头换面后当作“工业酒精”多次违法向王青华、武保全、王瑞等人出售。从想要买的是“工业酒精”却被骗购回甲醇这件事来看,王青华等人也是受害者。陈氏父子将甲醇当工业酒精出售这种偷梁换柱的犯罪行为,使得王青华等人的制假行为近似于制毒!其罪魁祸首即是陈春明、陈广义父子。

    在庭审调查和公检部门的多次讯问中,王青华始终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他是在第13次向“宇誉溶剂加工部”购买“工业酒精”时,才被陈春明告知所谓“工业酒精”(实为甲醇)不能食用(按陈氏父子的说法是告知王青华所售溶剂为“工业酒精,含甲醇,不能食用”)。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王青华时,部曾问其对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吕梁分院《起诉书》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罪名等有无异议,王青华表示只是对起诉书第三页称其“购回甲醇”的说法不同意,认为自己自始至疑义购的是“工业酒精”,这个认识应该是本案对王青华在量刑上可否从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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