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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全国首例商品房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福州晚报》上刊登广告,该广告中称其开发的商品房“中利花园”为“全面封顶”、“全优工程”等。林庚、陈金珠夫妇看了上述广告后,信以为真,于1996年12月18日,与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中利花园”五号楼一层H单元商品房及五座30号附属间,总计人民币164506元整,林庚夫妇依约交清全部房款后,于1997年6月20号入住。1997年7月4日,该商品房西卧室顶棚抹灰脱落,砸伤林庚的母亲。经与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多方交涉,该公司补偿人民币8000元,作为林母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此后林庚夫妇对该公司在《福州晚报》上刊登的广告中声称的“全优工程”产生怀疑。

    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福州晚报》上刊登的广告中声称的“中利花园”为“全优工程”纯属对消费者的欺诈,其根本未参加评优。为此林庚夫妇要求退房,并要求增加一倍的赔偿,但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只同意退房,拒绝林庚夫妇增加一倍的赔偿要求。为此,林庚夫妇于1998年4月6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及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有关规定,依法判令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其购房款人民币164506元整,《福州晚报》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期间引起省内多家媒体关注,并作跟踪报道。

    1998年7月6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商品房屋预售全同第四条已明确原告所购房屋‘须经福州市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及各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方能使用’,而该楼也确于1997年3月21日由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故被告福州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的房屋符合双方合同中有关质量要求的规定。而《福州晚报》上所刊登的广告并非合同的的组成部分,仅为一种要约邀请,不发生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对房屋质量的要求应以双方自愿签定的合同有关规定为准。原告所称被告中利公司利用广告欺诈消费者,但现行建筑行为等级评定中有‘优、优良’等标准,而无‘全优’等级标准可供参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即是原告林庚之母被砸伤这一事故导致对房屋质量的怀疑,而这一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系其住房楼上野蛮装修造成的,与中利花园的房屋质量无关,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之损害事实与二被告所发布广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福建中利房公司欺诈消费者及被告福州晚报社未尽广告审核义务,而发布虚假广告,故原告之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林庚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目前,林庚夫妇已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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