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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2年12月中旬,俞华将自己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荐信的形式寄给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古桥公司)。在信中俞华称:“我是一名广告艺术的爱好者,前一阶段时间逛前门,无意中看到贵厂‘古桥’空调器的路牌广告,觉得如果加上两句精彩的广告词,效果或许更好……或许对你们有所帮助和启发,这两句是‘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古桥空调’。因为本人现在想在这方面寻求发展,故很想借此机会积累一些实际经验……如能对贵厂有所帮助,本人将深感荣幸。欢迎联系”同月底,古桥公司办公室职员王某约见了俞华,对广告词表示赞赏,但正值冬季不适宜作空调广告,因此未表示用还是不用该广告词。
1996年4月,古桥公司将用俞华创作的广告词制作的广告在北京某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播放、刊登并支付制作、播放、刊登广告费用共计1,085,000元。当月11日,俞华打电话给古桥公司称,广告已看到,感到“非常高兴”、“太好了”。6月4日,俞华应王某之邀来到古桥公司,双方就广告词使用费进行了协商,王某出具了一张“广告语设计者一次性奖励款2500元”的支付凭单。在该公司经理许某签字后,俞华未等王某领款,就拿走了凭单。事后其在凭单落款处注明“今收到古桥公司支付使用本人创作广告语部分费用2500元。”7月,俞华以古桥公司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该广告词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古桥公司辨称,该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词,也未向俞华提出要约,她提供广告词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予行为。
另外,在收到俞华的自荐信后,并未表示不用该广告词。因此,该公司1996年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审判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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