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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县自来水公司诉县水利局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河南省某县自来水公司1988年3月在县城西建井并于1991年3月在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办理了取水许可证。1994年7月,县水利局书面通知县自来水公司到该局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被自来水公司拒绝。县自来水公司拒绝的理由是:
第一,根据《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关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勘察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规定及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规定》第11条关天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求计划规划、并下达执行的规定,县城区的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县城建局,而非县水利局。
第二,县自来水公司已于1991年在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早办了取水许可证,县水利局再要求到该局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县水利局认为,根据《水法》第32条关于国家对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33条关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县自来水公司不向县水利局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证是违法行为。县水利局依据水利部《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9条第5款的规定,于1994年8月13日作出第008号处罚决定,对县自来水公司罚款1万元。县自来水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某县自来水公司诉县水利局行政诉讼案审判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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