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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张鸿诉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增补董事侵权案


    [案情简介]:

    张鸿系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公司)股东,申华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2月25日,申华公司召开三届二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第5号、第6号两份决议,增补马竣莫全富为公司董事。同年8月12日,申华公司召开来三届三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第7号决议,增补李伟荣为公司董事并增选其为常务副董事长。申华公司董事会增补李伟荣等三人为董事的依据是,1994年4月28日申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第20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和更换”。原告认为申华公司董事会增补李伟荣、马竣莫全富为董事,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行为,侵犯了股东的权益,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确认增补李伟荣、马竣莫全富三董事的决议无效。

    原告张鸿诉称:被告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二次、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增补马竣莫全富为公司董事,李伟荣为公司董事、常务副董事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侵害股东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确认董事会三届二次、三次会议关于增补李伟荣等董事的决议无效。

    被告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公司董事会关于增补李伟荣、马竣莫全富等董事的决议是依据公司章程实施的行为,而公司章程是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故增补董事决议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伟荣、马竣莫全富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且第三人在出任董事后,履行了董事职责,故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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