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法律学苑 -> 专家案例评析 right


请给我们来信!

请给我们来信

我要发言

法律之窗

肖某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


    [题记]

    1.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3.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