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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教育方法不当致学生自杀,教师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周蕾系某县第一中学初三(1)班的一名女学生,16岁,刘强系该班班主任。周蕾学习成绩不好,且不时有旷课现象发生,刘强曾多次对其说服教育。1998年3月12日上午第四节课,刘强巡视该班的上课情况,发现周蕾缺课。下课后,刘强走进教室,见周蕾的书包放在课桌里未锁。刘强便替周蕾收拾书名,准备将书包拿进办公室存放以免丢失。在整理书籍的时候,刘强发现了周蕾的一封恋爱情书,遂将该信揣进自己的口袋。

    不一会儿,周蕾回来取书包,知其书包被班主任刘强拿走,便赶到办公室向刘强索要。刘强让周蕾说清楚恋爱情书的事情,周蕾不仅拒绝回答,且要求刘强交还那封情书。刘强说,你不说清楚就不还。周蕾遂转身冲出了办公室。

    第二天,刘强找到周蕾。要她将情书的事讲清楚,周蕾称这是自己的隐私,别人无权过问,并严正地要求刘强立即归还她的信件。刘强一时火起,不仅大声斥责周蕾,还将她拉进教室,从口袋里掏出那封情书便要宣读。周蕾见状,不顾一切地冲上去争夺那封情书。争夺中情书被扯成碎片,周蕾见情书被毁,大哭起来。此时,刘强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将情书的内容向全班同学抖了出来。且再次大声斥责周蕾。

    当晚,周蕾回到家中,越想越气,遂走到自家三楼阳台,跳了下去,致使左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左腿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6000多元,周蕾出院后,要求其所在学校——某县第一中学负担其治疗期间一切开支,补偿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校方认为,周蕾跳楼系自身行为,与学校无因果关系,其后果自负。为此,周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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