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好的楼房成为危房,相邻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座落于某市建设路116号至120号的一座二层商住楼是某房地产公司1986年建成的,陈某、麦某、梁某三人于1987年购买了该楼的116号、118号、120号,入住时按自己的需要增加了砖间墙。1993年6月,与陈某等三人共用楼梯的南邻国祥酒家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加建了一层楼。1994年8月,北邻的矿泉水厂在122号商住楼墙边相距1.3米处基建九层综合楼,在施工中,南边桩承台插入商住楼向外伸出的端部基础。在此期间,陈某等本人发现自己的商住楼出现裂缝,并发展到柱、梁断裂成危房。陈某等三人被迫搬出危房,另租屋居住,并停止向外出租商业铺位。经有关部门鉴定,陈某等三人自行加砌砖墙,增加荷载20吨,对其商住楼结构安全产生一定的破坏因素。有一定责任。国祥酒家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加建一屋,增加荷载129吨,是导致楼梯间部位下沉严重、形成危房的主要因素;矿泉水厂基建施工中未按施工图纸标明与122号商住楼之间留公巷用地1.3米的规定,致使南边桩承台插入商住楼向外伸出的端部基础,与造成商住楼成危房有直接关系。鉴于增加荷载造成楼梯间下沉量明显大于其他部位并由此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差。该商住楼继续下沉,必须拆建。陈某、麦某、梁某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国祥酒家、矿泉水厂赔偿拆建工料费27万元,搬出危房另租屋居住每月每户租金350元,停止向外出租商住铺位的租金收入每月三户共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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