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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乱贴广告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甲公司系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1995年3月,甲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达成合作开发街道广告牌的协议。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履行了有关法律程序后,甲公司取得了一条商业大街沿街广告牌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到1995年5月底,甲公司与几家客户达成了几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在商业大街沿街自己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广告牌上发布了上述几家客户的商业广告。

    然而,从1995年8月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甲公司经营的广告牌上张贴了上百张房屋出售出租启事。某职业学位(以下简称丙学校)也于同期在甲公司经营的广告牌上张贴招生、招聘广告上百张。经甲公司调查,张贴广告、启事、海报的商家还有好几家。这些广告、启事、海报将原广告画面覆盖,客户纷纷找到甲公司,或者要求甲公司免费延长半年相同内容的广告,或者要求与甲公司终止广告发布合同并赔偿损失。经与客户协商,甲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全部更换了被粘贴的广告牌画面,并延长半年发布相同内容的广告,从而给甲公司造成近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6年3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丙学校等赔偿经济损失,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道歉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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