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尤某某不服某县建设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题记]
1.位于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拆迁是否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对位于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如何进行拆迁?
[案情]
1997年9月,某县房屋拆迁工程处(以下简称拆迁处)接受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在104国道该县石油公司东侧实施拆迁,尤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该县凤南东路8号、木结构面积为115.37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坐落于城关范围内,土地属于某县凤山镇南门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尤某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某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批复同意划拨该地块。县土地管理局于当月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县建设局发出房屋拆迁公告后,开发公司及受委托的拆迁处即与尤某某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尤某某坚持要求按底层面积回迁店面,二层面积回迁套房,双方因此无法达成协议。开发公司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某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裁决。某县建设局于1998年3月9日作出罗建(1998)拆裁字第01号拆迁纠纷裁决书,认为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安置方案合理,裁决就地安置尤某某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尤某某不服该裁决,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拆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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