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好的楼房成为危房,相邻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房屋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房屋上进行加建、土地使用权人在其有权使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都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行为,但这一权利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的行使应不得损害邻近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后建房屋也不能对先建房屋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造成不应有的妨害。以上内容,在民法上是用不动产相邻关系来调整的,具体而言,属于相邻防险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相邻防险关系的规定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相邻防险关系作出全面的规定,有待将来物权法中进行完善。
从内容上看,相邻防险关系作为相邻关系的一种,也是相邻方延伸权利、防止损害而要求相邻另一方限制权利、给予便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修筑建筑物时,必须注意保护相邻方不动产的安全,不得因此使相邻不动产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相邻方土地上的工作物受到损害。各国民法一般具体规定相邻一方在疆界线附近挖掘或建筑时,必须留出适当的距离。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这种相邻防险关系时,采取的是实际危及安全、使用的标准,适用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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