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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好好的楼房成为危房,相邻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房屋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房屋上进行加建、土地使用权人在其有权使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都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行为,但这一权利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的行使应不得损害邻近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后建房屋也不能对先建房屋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造成不应有的妨害。以上内容,在民法上是用不动产相邻关系来调整的,具体而言,属于相邻防险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相邻防险关系的规定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相邻防险关系作出全面的规定,有待将来物权法中进行完善。

    从内容上看,相邻防险关系作为相邻关系的一种,也是相邻方延伸权利、防止损害而要求相邻另一方限制权利、给予便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修筑建筑物时,必须注意保护相邻方不动产的安全,不得因此使相邻不动产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相邻方土地上的工作物受到损害。各国民法一般具体规定相邻一方在疆界线附近挖掘或建筑时,必须留出适当的距离。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这种相邻防险关系时,采取的是实际危及安全、使用的标准,适用更为灵活。

    相邻防险关系既包括危险发生之前的防险,也包括危险发生之后的赔偿。一方享有要求对方防止或避免损害发生的权利。另一方负有限制其权利行使而防止或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如果当事人违反上述“防免”义务。致使相邻方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相邻方可以请求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果相邻方受到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本案中的国祥酒家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在其楼上加建一层,使其与商住楼共同楼梯部位增加荷载,是造成楼梯间部位下沉严重形成危户的主要因素;矿泉水厂在疆界线附近施工,没有留出适当距离,施工中又破坏了商住楼的基础,直接影响了商住楼的结构安全。上述两方在修筑建筑时都没有注意保护相邻不动产的权利,并且主观上都具有一定过错,对于陈某等第三人所有的商住楼的损坏负有责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陈某等三人自行加砌砖墙增加荷载,对该楼的损坏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该商住楼必须重新拆建,陈某等三人要求赔偿的拆建工料费属于直接损失,国祥酒家和矿泉水厂应予赔偿,但陈某等三人已居住7年的折旧应该从中扣除;陈某等三人搬出危房另租屋居住而支付的租金也属于直接损失,停止向外出租商住铺位的租金收入属于间接损失,均应获得赔偿(租金从1994年8月起计至预计拆建完成时止共1年);陈某等三人应自行承担1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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