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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乱贴广告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了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乱贴广告。该案的审理及判决对于加强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广告法律意识显然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发布广告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取得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后,方能从事广告的发布等活动。甲公司属合法的广告经营者,可以依法从事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等经营行为。甲公司享有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经营活动,均不受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本案中,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既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也未与甲公司达到任何发布商业广告的协议而在甲公司所经营的广告牌上张贴广告,其行为一方面违反了国家对广告客户管理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侵犯了甲公司合法权益,既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24条的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业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同时还要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登记。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而进行广告制作、发布活动,是非法经营活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与甲公司构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如上所述,甲公司拥有商业大街沿街广告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取得了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而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发布广告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也构成侵权行为,损害了广告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该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根据该规定,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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