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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贴广告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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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24条的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业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同时还要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登记。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而进行广告制作、发布活动,是非法经营活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与甲公司构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如上所述,甲公司拥有商业大街沿街广告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取得了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而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发布广告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也构成侵权行为,损害了广告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该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根据该规定,乙公司、丙学校等单位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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