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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判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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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他人财物,具体表现在交税时涂改汽车行车证,停车后先骗随车押运的货主去吃饭,后又骗司机开车将货物拉走,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严惩。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趁他人不备,公然将装有他人货物的汽车开走,在货主发现后,仍然未将车停住,而是开走将货物藏匿起来,非法占为己有,夺得的货物价值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夺罪。 以上第一种观点未能正确掌握秘密窃取的特点,秘密窃取是指采用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和其他人发现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案中货物丢失,不但货主知道是李某拿走,而且汽车司机也知道是李某卸走货物,毫无秘密可言,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据此定性不正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诈骗罪的最主要特征就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时不知被骗而自愿交付财物,事后才知道被谁所骗,本案中李某虽有涂改汽车行驶证,欺骗司机的行为,但其非法取得货物的时候就已被货主发现,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也不正确;李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从抢夺罪的特征来看,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指出,如果抢夺中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被告人李某犯罪之前虽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但和开走汽车无必然联系,他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趁车主不备,公然将车开走,使货主虽当时知道货物被人拿走但来不及反抗。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因此,二审法院采用第三种意见定抢夺罪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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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新刑法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规定都不同程度的修改,1979年刑法将三罪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新刑法对三个罪以三个条文分别作出规定,并且都增加了罚金刑。关于盗窃罪,最高刑为死刑,但对适用死刑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死刑;规定了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文,修改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000元至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万元至10万元。关于诈骗罪,新刑法根据各种诈骗行为的不同特点,规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不同的罪名。关于抢夺罪,新刑法在该条款增加了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按抢夺罪定罪处刑的规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要严格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定罪处刑,并且要注意罚金刑的运用,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定要并处罚金刑;对于查明被告人确实无财产的,可裁定终止执行罚金刑;对于被告人财产权属有争议或者财产数额不明确的,可裁定中止执行财产刑,带查清后再执行。 [重点提示] 1.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两罪之处在于采取了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不知是谁窃走财物;抢夺罪区别于其他两罪之处在于采取公然夺取的方法,被害人当时就知道是何人所为;诈骗罪区别与其他两罪之处在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事后才知道被骗,被何人所骗。 2.新刑法对盗窃罪修改主要在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诈骗罪,根据犯罪对象、手段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罪名;对抢夺罪增加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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