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选编:
原告:吴卫国,江西省余干县余干镇政府干部
被告:张英华,余干县农业发展银行职工
第三人:李学军,余干县粮食局职工
[案由]:侵犯优先购买权
张英华在余干县余干镇环山路27号拥有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小楼房,建筑面积201.27平方米。1997年7月8日,张英华将该房出租给吴卫国居住,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租金为每月100元。后张英华因琐事与吴卫国发生矛盾。1998年6月,张英华决定将该房出卖。经人介绍,张于6月28日与第三人李学军达成以6.5万元的价格买卖该房的协议。双方于次日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租赁期届满后,张英华遂通知吴卫国租赁房屋己经出卖,要求其立即腾房。吴卫国认为张英华在卖房前即未通知又未征求其是否购房的意见,侵犯了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张英华与第三人李学军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余干县人民法院受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张英华在将出租房屋出卖前未通知承租人吴卫国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李学军,侵犯了原告吴卫国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原告起诉被告侵权,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被告张英华与第三人李学军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