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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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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人故意杀人、伪证一案有霸州市公安局经查终结,遗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与2000年6月17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杜书贵和其妻童建华乘坐其子杜辉驾驶的“冀L25814”红色华丽牌面包车,从霸州市区出发前往霸州市信安县办私事。8时30分许,该车行至112国道太平桥东侧,新老公路交叉口处,在上国道并线过程中,与在国道上自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霸州市供电局“冀L——D3141”电力工程车险些发生擦蹭。杜书贵、童建华、杜辉不满工程车不减速为其让路,驱车超越工程车,并将车强行斜插在工程车左前方,追至电力工程车停下。童建华、杜辉、杜书贵先后下车。童建华、杜辉上前辱骂电力工程车司机牛亚军及同车供电局职工穆涛、王涛、郭润良、田军亮、阎刚、李焕厅等人,进而进行厮打。 杜书贵亦上前,穆涛见状,拉住杜书贵,劝他别生气,杜书贵推开穆涛边辱骂边掏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推子弹上膛,朝距自己两米左右的牛亚军开枪,子弹击中牛亚军头部,致其颅腔损伤死亡,枪击后,杜书贵不顾其他人员的阻拦,驾车带童建华、杜辉强行离开现常在途中三被告人密谋编造了对方夺枪引起击发的虚假事实并制造抢枪的痕迹假象。后杜书贵驾车到霸州市公安局以事先编造的假事实投案。 在公安机关对童建华、杜辉调查取证时,童建华、杜辉用事先编造的虚假事实为杜书贵做证,企图掩盖杜书贵故意杀人的犯罪真相。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杜书贵目无国法,持枪杀人,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童建华、杜辉做虚假证明包庇杜书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在共同包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被告人杜辉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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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云集廊坊:杜书贵案今开庭 ·下午庭审焦点:有否外力引发枪支走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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