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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婚姻法》修改聚焦离婚


    中国拟对实施20年的婚姻法进行修订,以解决重婚纳妾、家庭暴力案件上升、离婚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养老抚幼之风向淡等问题。

    在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第十五次法制讲座中,李鹏委员长说,婚姻法的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计划。他表示,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向社会公布婚姻法修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感情破裂≠婚姻破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介绍了修改完善婚姻法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关于离婚问题,胡康生说,有些部门和法律专家建议,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杠杠由现行婚姻法的“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理由是:婚姻是国家对男女双方形成特定身份关系的确认,而不是对感情关系的确认。感情是个人内心的感受,法院难以识别。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列举的十四种情形中,有些是“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而非“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些同志则认为,可以不作修改。理由是: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离婚杠杠由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修改为“感情确已破裂”是经过反复研究的。现行司法解释中的十四种情形并不是必然形成“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主要还是因发生这些情形造成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离婚的。如果轻易作出修改或者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是否会被理解为放宽离婚的条件。

    离婚时“过错方”应否赔偿

    关于确立离婚时的婚姻过错赔偿制度,胡康生说,有些部门和法律专家建议,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规定有利于制裁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

    但要确立过错赔偿制度,尚需研究几个问题:一是哪些情形属于有过错,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比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得不到温暖造成的,怎么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二是精神损害如何赔偿,怎么计算损失赔偿额。三是重婚或者婚外恋的第三方是否作为侵权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家庭暴力存在界定分歧

    胡康生说,传统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未作规定。但现在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各方对制裁家庭暴力没意见,但对其界定尚有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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