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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威尼斯〈收租院〉》侵权了吗?


    国内方面,当年参与雕塑《收租院》创作的作者们得到这一消息后作出强烈反映,认为《威尼斯〈收租院〉》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为此,2000年5月25日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和四川美术学院联合召开《收租院》著作权问题新闻发布会,四川美术学院院长罗中立宣布:开始着手起诉意大利威尼斯双年展组委会、展览主持人塞曼及获奖者蔡国强。

    然而,对于此事,法律界不仅看法不一,而且在提起诉讼的实施程序上也遇到困难。艺术界也就蔡国强的《威尼斯〈收租院〉》展开争论,有人称赞其为后现代主义的杰作,有人则称其为贩卖“文革”艺术的后殖民主义。

    原作者:这是公开的侵权行为。

    当年参与《收租院》雕塑创作的四川美术学院雕塑系教授王官乙认为,蔡国强将三十多年前中国的《收租院》搬到意大利,加上威尼斯三个字,这纯粹是一种窃术、幻术和商术,所谓的与现代艺术的“复制”挂钩就是侵权行为,所谓的“行为”也是省运费及其他成本的一个高明运作;走马灯里转动的是当年创作《收租院》原作者绘制的草图。

    他说,蔡国强做《威尼斯〈收租院〉》与临摹罗丹的雕塑性质不同,也与杜尚在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上画两撇胡子不一样,因为罗丹和达芬奇等大师的作品保护期已过。按《伯尔尼公约》著作的保护期,《收租院》的原作者有19位,死了3位,还早着呢。

    至于蔡国强在做《威尼斯〈收租院〉》中还有《收租院》的原作者之一龙绪理,王官乙认为,龙当时只是参加协助创作的美院的学生,而且,他也只是蔡国强雇用的10个打工仔而已。

    蔡国强:这是行为艺术。

    蔡国强在接受《雕塑》杂志的访谈时说,雕塑作品一向都是在工作室里做好再拿到美术馆展出,但我从中国民间传统的雕塑中得到灵感,原来“做雕塑”也可以成为行为艺术,可以表演——“泥人张”就有现场表演的形式。这次,我把这件学院的作品,以观念性的装置、行为艺术方式进行复制,自然显得异端,反映强烈。而搭骨架、上大泥等过程本身就有很强的装置效果和表演气氛,后面还在上泥,前面完成的已经在干裂。对于我的观念来说,展览完成,作品也结束了,它作为一个特定时空里所做的一次性“行为”,留下的只是那个“事件”图像的真实记录而已。

    西南政法大学:将把蔡和主办者以及策展人一并起诉。

    四川美院已授权西南政法大学全面负责着手起诉工作。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专家张玉敏说,《收租院》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蔡国强未经许可,也不付报酬,对《收租院》进行部分复制、展览,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和获得报酬等多项权利。

    她还说,此次展览的主办者明知《收租院》是中国人的作品,却容许侵权复制品参展并授予大奖,这已构成共同侵权,她建议主办者和策展人也应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

    艺术创作还是“谋术操作”

    让我们再来听听艺术界不同的声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任艺术评审费大为说,《威尼斯〈收租院〉》是蔡国强参加第48届威尼斯双年展的作品。他把60年代最重要的革命宣传艺术作品直接搬到威尼斯的展览中,请一批专业的雕塑家重新制作一遍,而这个制作的过程就作为一件作品而呈现出来。在这里,作品的实体已不再是作为物体的雕塑,而是雕塑展开的过程,因此,这件作品已经不是雕塑,不是装置(installation),甚至也不是行为艺术(performance),而是一种记忆的重演。一个过去了的革命时代的记忆被重新挖掘出来放在观众面前,它所呈现给人们的主要不是风格的差异,而是历史所造成的断裂。按照蔡国强的构思,这些雕塑应该保持未完成的状态,在展览期间不应去照顾,任其自然干裂变成碎片。

    哈洛德·史泽曼在接受《CANS艺术新闻》记者余小惠的采访时说:“这件作品当然没有侵犯著作权,不然沃霍尔以及许多其他艺术家也都侵犯了著作权。蔡的作品并非是《收租院》的复制品,而是雕塑性价值的一个重新诠释,其中没有任何商业利益。自1972年以来我一直想展《收租院》,也告知了当时在波恩的中国大使馆。事实上,《收租院》其中一名原作者也参与了威尼斯的作品。截至目前,除了蔡国强通知了我这事以外,没有任何人和我联系。一般说来,著作权在现代艺术中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蔡国强并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因为他展示的是一件进行中的创作,而非这件伟大作品的复制品,何况这些雕塑人像也不是要出售的,而是会在展览期间逐渐毁坏。”

    艺术评论家王林认为,在特殊背景下,由特殊原因造就的大型雕塑《收租院》,是中国本土惟一一件未受到西方现代艺术流派影响并具有超前性、创新性的世界级作品。《收租院》不是策划出来的,不是可以侵占的,也不是能够被消解掉的,它不需要讨好西方话语强权,成为没有版权的复制品。

    四川美术学院美术学系副主任、批评家岛子先生认为,在西方掌握话语控制权的今天,本土艺术家为打进第一世界的艺术圈,便经由改变身份的“新生”,使自己变成外黄内白的“香蕉人”,艺术创作也就随之变成谋术操作。他称这一现象为“绿卡艺术家”的文化太监化(多为自我阉割)。岛子认为,蔡的复制造成了解构的事实,使被复制的对象丧失了固有的内涵和意义。蔡的这次复制,实质上是挟后现代艺术手法和“绿卡艺术家”的特权,公开侵犯了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著作权法。

    参观过这届威尼斯双年展的德国卡塞尔大学美术学院院长看了蔡国强的复制作品,认为对原作复制得太粗糙、草率,严重地损害了原作的声誉,严重地损害了四川美术学院的声誉。

    上海律师:评委会的评奖依据很关键。

    最近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座谈会上,上海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建军的发言,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他认为,事情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这个展览的评委会的评奖依据很关键。

    7月11日,记者采访了马建军,他说,如果在现行的法律中找依据,我们可能会在著作权法中看到两个截然不同的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认为的“蔡国强未经许可,也不付报酬,对《收租院》进行部分复制、展览,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和获得报酬等多项权利。”的依据是出自著作权法的第十条。但如果我们认定蔡国强的作品不是一种简单的复制,而是一种展览中的表演,情况则大大不同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款规定,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也可以认为,蔡国强在威尼斯双年展的活动,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均符合著作权法中有关表演的定义。那么,蔡国强是否侵犯了《收租院》的展览权?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倒过来看,即威尼斯双年展的金奖是奖给1965年创作的现实主义学院派作品,还是奖给1999年以1965年作品为道具的行为作品?

    他还指出,张教授的观点所依据的是中国的著作权法,而当前的这场纠纷涉及到三个国家,即《收租院》的作者在中国,事情发生在意大利,蔡国强又是美籍华人。由于他在四川并无可供扣押的财产,因此,如果《收租院》的作者提起诉讼,就将面临一个法院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由意大利威尼斯的法院来受理此案,适用的法律则是意大利的著作权法。另外最高法院有个解释,即所谓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前者容易理解,但后者,一般指侵权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地点。在知识产权的纠纷中,损害结果被公认为较难认定。在这方面,《收租院》的作者应有充分的举证。

    另外,他还补充说,四川美院在起诉蔡国强以前。恐怕还需要先作一个确权,以证明自己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原作《收租院》的著作权归属还在争论不休。

    四川美院和蔡国强的官司被炒得火热的同时,争执多年的《收租院》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再一次被各方提起,也跟着热闹起来。据TOM网上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泥塑《收租院》创作及版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17日,四川大邑刘氏庄园博物馆在四川省文化厅召开省内部分原泥塑《收租院》的作者座谈会,研究《收租院》的创作及版权问题,这份纪要说,“泥塑《收租院》创作过程中,大邑刘氏庄园博物馆(原大邑地主庄园博物馆)是创作的法人单位和组织单位,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了最直接的领导和有力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私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泥塑《收租院》版权应归属刘氏庄园博物馆。”

    四川美院对此事件的专门负责人冯斌告诉记者,在这里,大家普遍认为,《收租院》是由当时的原大邑地主庄园博物馆、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委宣传部和四川美院等几个单位共同创作的,根据历史事实,我们认为四川美院至少是泥塑《收租院》创作著作者之一,因为四川美院在创作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在19位原作者中,四川美院就有14位。而四川大邑刘氏庄园博物馆方面却认为《收租院》的著作权归他们独有,说我们(四川美院)只是被委托的单位,无权享受著作权,这种说法不妥当。但我们对此采取冷静理性的态度,如果要以侵权起诉蔡国强,“攘外”必先“安内”。希望早日解决《收租院》的著作权问题。

    他还向记者透露,被四川美院授权的西南政法大学已经组成有9位博士10位硕士组成的律师团,目前已进入起诉的咨询和取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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