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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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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公务的级别升降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并规定了职务与级别相对应。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既反映了国家公务员在行政职务序列中的地位,又是决定国家公务员的待遇、报酬的重要依据,所以,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升降与职务的升降有密切的联系,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地位、待遇的提高或降低。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升降主要有两种途径。 1、随职务的升降而升降 国家公务员在晋升职务以后,其原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最低职别的,可同时升至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可以越级晋升,如某处长晋升副司长,其原级别为十级,晋升职务后,级别可升至八级,即副司长对应的最低级别。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则不再晋升级别。国家公务员降职时,原级别如果高于降任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应同时降至降任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如果原级不高,可以保留原级别。 2、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级别升降 规定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或者连续五年被评为称职的,可以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这种晋升只有逐级晋升,而且只能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达到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后,即不能再晋升级别。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首先必须降职,再按第一种途径决定是否降级。 级别的升降,同时应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级别升降的管理权限和职务升降的管理权限一致,应由批准其职务的任免机关办理级别升降的批准手续。级别升降后,其级别工资随之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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