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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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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考区、县级市及镇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广州市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国家和盛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放宽条件的,必须经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必要时也可进行特殊测试方法,以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一)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公共科目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的办法,并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笔试结果通过广州电信16890012信息专线予以公布。 (二)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可由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五、体检与考核 (一)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 (二)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三)考核要依靠组织与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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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考核工作由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六、录用 (一)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填写《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属广州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广州市人事局审批;属区、县级市和镇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区、县级市人事局审核后,统一报广州市人事部门审批。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录取通知书》。 (二)被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依时报到,原工作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 七、公布录取结果 凡考试合格被录用的人员名单,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张榜公布,同时分批在《南方人才市场报》及《人事信息网》上公布。 八、试用与转正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方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1—2年。 九、建立候选人员库 凡考试合格而未被录用的人员,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建立候选人员储备库,保留其候选资格。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需要临时补充国家公务员时,由政府人事部门从有效资格的候选人员中推荐,用人部门从中择优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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