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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基础之法与道德、国家、政策、经济的关系等。

        一、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阶级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律与道德还是有区别的:

    1.两者的起源的时间不同。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3.两者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视义务)。

    4.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5.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

    其联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二、法与国家的关系

    (一)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

    法离不开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这主要是因为:

    1.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以国家为前提条件。

    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

    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4.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

    (二)国家离不开法,没有法就没有国家。

    1.任何国家权利都必须通过法律的确定而合法化。

    2.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工具。

    3.法律能够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度。

    4.法律能够有效地维护和巩固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保障国家制度不受破坏。

    三、法与政策的关系

    (一)法与政策的区别

    1.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2.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相比之下,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法律广泛得多,方式也更为灵活多样。

    3.表现形式不同。

    4.稳定性不同。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它一经制定,大多会稳定地存在一段时期;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内容经常随现实需要而改变。

    (二)法与政策相互作用。

    1.法律以政策为指导;

    2.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

    (三)正确处理法与政策的关系。

    1.在治国方式上要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最终过渡到“依法治国”。

    2.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政策好的作用。

    四、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

    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其理由在于:

    (1)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

    (2)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

    (3)法不仅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具体表现在:

    (1)限制、削弱或摧毁旧的经济基础;

    (2)积极保护和促进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

    (3)镇压或制裁对现存经济基础的破坏活动和行为。

    (二)法与生产力

    1.法的发展终归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2.法对生产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