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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基础之社会主义法的理论

        一、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二、法律规范

    (一)法的要素

    1.概念: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整体而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

    2.法的要素的构成:(1)法的原则;(2)法的概念;(3)法的技术规定;(4)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程度划分: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来分,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1)公民(自然人);(2)各种机构或组织;(3)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可以自主决定作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3.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也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五、法律解释的分类

    1.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被看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定依据。

    2.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

    (1)字面解释;(2)限制解释;(3)扩充解释。

    六、法的适用的概念、原则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狭义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称“司法”。广义上则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授权单位依法运用国家权力,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形势权利的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七、法律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近代,法律不溯及既往已成为一项原则。但也非绝对。如现代各国刑法中大都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从旧;但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则适用新刑法,即从轻。

    八、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因素:(1)法律监督的主体;(2)法律监督的客体;(3)法律监督的内容;(4)法律监督的权力;(5)法律监督的程序。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社会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监督;(3)社会舆论的监督;(4)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