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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基础之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各种机构和组织、国家。

    三,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1、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确定公民的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分类:完全行为能力人,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的自然人(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如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权利;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定的义务。

    3、法律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法律规范、保障法律权利的重要步骤。而不履行义务就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就是违法,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

    五,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六,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