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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特点:1、法律性;2、意识性、3、价值性。
三、合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受意志支配的,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要求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活动。
合法行为的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四、违法行为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
违法行为是指那些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而且这种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的状态下作出的。
违法行为的四个要素:1、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的行为。
2、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4、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自然人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时,才能够成为违法行为的主体。
违法行为的种类:
1、刑事违法行为
2、民事违法行为
3、行政违犯行为
4、违宪行为,即社会组织、公民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宪法性文件、背离宪法原则的行为。
五、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实的特殊组成部分。
六、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殊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和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法律权益和法律秩序。同时法律责任又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七、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察和监督。广义的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察、督促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一般包括: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程序。
法律监督的意义: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2、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3、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
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家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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