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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有以下两项: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自愿主要是指竞争者不得强迫,胁迫或利诱交易对方同自己进行交易或不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平等指竞争者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不得为自己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市场应当是自由开放的,竞争者参加竞争的机会应是均等的,另一方面要求竞争者不得以大欺小,依强凌弱,不当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公平原则还要求竞争者只能以公开的手段进行竞争,不得进行幕后交易。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此项原则要求经营者无论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均应出自正当的商业动机,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一切损害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行为,包括下列三类行为:1.垄断和图谋垄断;2.限制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方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是指不正当竞争方法。不正当的竞争方法指竞争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法同竞争者进行竞争的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1.限制竞争行为(公有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串通投标);

    2.不正当竞争方法(欺骗性交易方法;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商誉)

    (1)欺骗性交易方法;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竞争者为争取交易的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3)侵犯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的。

    (4)掠夺定价: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6)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经营者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蓄意诋毁竞争者的信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影响消费者的客观判断,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到满意的商品,从而不正当影响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赔偿竞争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宣告合同无效;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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