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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 A是发展银行系统股份制的全国性银行,实有资产20亿元人民币。为了开展、开拓业务,发展银行的业务员曹某将目光投向本市的光明实业总公司。1993年5月20日,曹某与光明实业总公司经理康某取得联系,向其暗示,如果康愿意在发展银行开户存款,将对康有益。康某当即提出想要购买发展银行的股票。曹某答应回去与行长商议此事。后经曹某与行长商议决定将发展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江某所持的3亿元股票转让给康某,康也答应如能如愿将在发展银行开户存款5亿元。1993年9月,双方即如约履诺,A市发展银行自行说服江某将3亿元的股票转让给康某,康也在发展银行开立了光明实业公司的账户,存款5亿元。为了报答康某,发展银行于1993年10月20日购买了光明实业总公司的上市的股票100万股共500万元,并暗中送给康1万元的“辛苦费”。在1993年11月3日,在对发展银行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许多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等处分。 问题:发展银行的作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