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是在 法律之窗 版中回答以下问题: |
[案例] [案情] 1990年6月,某电器公司组建成为股份制企业,成立了“意达”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公开发行股票,经批准,“意达”股可以上市交易。1990年10月,甲在证券交易所以每股30元的价格购进了“意达”股100股。在1993年底,意达公司公布了公司1993年的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对公司前景进行预测,预测在1994年度的经营中,意达公司经营前景乐观,销售市场将继续扩大,生交效率将有较大提高,成本费用继续降低。因此,在证券交易中,意达股比较活跃,股价继续攀升。到1994年6月当每股涨到48元时,甲在证券交易所将其所持股票卖给了乙,因股票是记名股票,因此,甲在股票背面进行了背书,并将股票交付于乙,但二人却未到意达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1994年10月,意达公司对股东分配了一次股利,每股3元,公司根据股东名册,通知甲前去领取股息。当乙持股票到公司领取股息时,得知其股息已被甲领走,因而乙只能要求甲返还其应领取的300元股息。甲称,股票转让后,受让人有义务到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乙未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发生的后果由其自负,乙眼看索款无望,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股息,要求意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 什么是证券的转让? 2 乙可否取得意达公司的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