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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县农民江某、李某、王某等在1995年春向种子站购买了玉米种子准备春播,种下种子后发现秧苗出土寥寥无几,而且异常小,根本不能生长,江某等农民立即铲土起除,向邻县农户高价买来剩余种子种下,遭受损失颇大,经查明,汇某等人向县种子站购买的该批种子为过时多年不能用的种子。

    问题:

    1 江某等农户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县种子站?

    2 假如县种子站辩称;该批种子是县种子站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购进的,江某等农户应以种子生产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责任,县种子站的辩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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