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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县一村办采煤厂,经矿产部门批准,在20亩的山坡上取得了开采煤矿石的权利,但该采煤矿厂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又擅自扩大了开采面积10亩。后来被矿管局人员发现,上报到县政府,由县政府对采煤厂作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2)责令其退回矿界内开采;(3)赔偿损失5000元,处以罚款3000元。

    [问题]:该采煤厂的行为合法与否?是否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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