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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以满足自己某种需要的权利。它是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他物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一定范围的收益权,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民事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一定时间内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的转让给土地所有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1)出让主体,国家。法律规定的出让行为和出让合同的出让方,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出让行为,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出让合同的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2)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
3)双方的土地使用权享用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对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付的指定土地,享用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其使用权处分的权利。实际上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权利,并在约定的条件下,于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人负有以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同时负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使用土地的义务,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期届满后,还负有交还土地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亦负有合法行使权利的,不得侵害他人的相邻权的义务等。
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以供使用。
土地出让方享有收取全部出让金的权利;受让方逾期未交纳出让金时,土地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方的监督权,对于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中,没有依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它有权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租,交换和增予。其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他人的法律行为。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以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作为出租人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租赁给承租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未使出租人丧失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他只是为了获取租金,而在出租期间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出租期满,土地使用权即又自动回到其手中。
正因为如此,即使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原土地使用权人仍然负有责任,必须履行他和国家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各种义务。
四,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即指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它是不动产抵押的一种。具体是指当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人有债务关系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在自己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用以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处分的收益补偿土地使用权人所欠债务的这样的一种法律行为。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审批的方式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也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但与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变卖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是其取得方式的非市场性,依照法律的规定,其总是无偿或只经过补偿即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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