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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90年2月15日,马来西亚国籍货轮“美丽岛达香”号停泊在上海关港码头作业时,船底部水下排出口处不断冒出浮油,随波逐流在江面上飘浮,造成污染事故,交通部上海市海上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海监局)接到举报后,即派员赶到现场取证,经海监局、环保局两次取样化验,结果一致证实,江面上的浮油与“美丽岛达香”号机舱含油污水中的油为同一品种,但船方在人证、物证面前,拒不承认在此水域有过排污行为。

    对这一艘船泊油污事故,上海海监局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美丽岛达香”号货轮提供担保后,方准离境。

    问题:

    1 本案适用的法律是否适当?

    2 外籍船舶应否遵守我国的法律?

    3 其处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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