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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之诉讼管辖

    一、主管

    1、主管的概念:指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是指管辖的前提。管辖和主管之间的关系,是管辖权和审判权的关系。由人民法院主管即人民法院有审判权的案件,又必须通过管辖使之落实到某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审判。

    2、划分管辖的不同标准

    (1)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以法律的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3、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管辖的主要原则是案件繁简程度和影响大小。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的全部第一审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来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4、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的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或者人民法院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解决,由他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他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6、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诉的该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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