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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1、民事当事人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2、当事人的种类

    狭义的当事人只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广义的当事人,除上述人员以外,还包括一、二审程序中的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

    3、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是在民事诉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诉讼行为能力,就是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又称诉讼能力。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共同诉讼的特征

    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在诉讼主体方面,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2)在诉讼标的方面或者是具有共同标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三、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或者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称之为代表人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便是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的分类

    (1)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指诉讼开始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2)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指在诉讼开始时尚未确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人数的诉讼代表人。

    3、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效果: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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