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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之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的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条件

    1、案件为给付之诉;

    2、需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的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法院认为必要的,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4、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财产保全。

    三、客体:当事人请求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四、适用范围:

    给付之诉。

    五、解除

    1、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2、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于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讼措施。

    二、条件: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分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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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之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之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法之必要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之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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