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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法之票据法

    一、票据是指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人们将许多能使财产证券化的并具有支付功能的证券都称为票据,如提单,保涵等,由于这些证券的物质化含量太大,流通性较小,所以,现在人们一般不将其视为票据,我国的票据法专指这些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支付关系和担保,贴现及融资关系。因此,人们将票据称为能够流通,担保和融资的支付工具。

    二、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1)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债务人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包括出票关系、背书关系、付款关系、承兑关系、担保关系。

    (2)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行时即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三种。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而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三、非票据关系:

    1,原因关系,指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背书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交付货物价金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2,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受票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有效期限,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即就出票和背书转让票据达成的合同。

    3,资金关系,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

    四、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和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所有的票据行为都以出票为前提条件,所以,人们将出票行为称为主票据行为,将其他的票据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当主票据行为有效时,从票据行为才能有效存在,当主票据行为不能有效时,从票据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所谓的独立性,指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据各自在票据上的记载的文义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2、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实务中,一般是票据的承兑人,付款人和其他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承兑或付款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票据的抗辩包括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债务人不得任意提出票据的抗辩,抗辩须有法律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一经转让,债务人对其让与人的抗辩就不能随债权的转让而转移到受票人身上,称为切断。


课堂提问:
票据法案例分析

·商事法之公司法
·商事法之合伙企业法
·商事法之外商投资企业法
·商事法之破产法
·商事法之证券法
·商事法之保险法
·商事法之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