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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辅导班案例(6)
    【案情】

    1991年5月16日,个体户李某与A商店谈妥。从A商店购买6万元电器产品,转卖给山区的为民经营部,为民经营部开出6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李某。号码为01198765,开户行为B办事处,收款人为A商店,金额6万元,用途是进货。李某持这张支票到A商店处提货,A商店为防止支票空头,造成货物被骗,要求李某当天到B办事处交验支票,持银行进帐单提货。B办事处受理支票后入帐,在帐单上加盖了“收讫”章,李某持进帐单取走了价值6万元的货物。A商店一直认为货款已经进入了自己的帐户上,但是于7月份两次同自己的开户对账,均未查出B办事处转来的6万元。于是,A商店和李某一同到B办事处询问,B办事处告知,为民经营部帐户存款不足,支票空头,受理支票是因其工作人员失误,现已经通知为民经营部补足存款,补足后立即予以转帐。8月9日,B办事处电话告知A商店因为民经营部仍未存款,支票仍是空头,不能进帐。故要求收回帐单,A商店没给。A商店于9月12日向法院起诉。

    【问题】

    B办事处是否有错误,犯了哪些错误,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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