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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法之保险法

    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

    (一)保险人的义务;

    (1)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按约定的金额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2)指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二)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保险费;(2)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4条规定,投保人如不履行告之的义务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及条件

    1,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守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条件。保险合同最重要的条件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超过,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对超过的部分请求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了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者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者交付的最高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3,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是由保险标的的风险率来决定的;而保险期限对确定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有无,保险危险的发生及消灭与否,保险费的缴纳期限和合同是否已经生效等重大事项的确定都有重要的意义。

    4,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指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方面的责任。争议的处理是指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和诉讼都是当事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二者仅能选择其一。

    四、1、财产保险是保险法规定的以各种物质财产和与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这些财产保险标的因遭受各种自然灾难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1)财产保险的特性,财产保险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也是对各种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制度。即投保人之间的互助性和保险人计算财产风险的科学性。

    (2)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现代的财产保险不但包括物质财产保险,也包括与财产利益有关的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2,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的总称。构成保险公司危险的可保危险有三个条件:

    (1)可保危险是可能发生的客观情况,不是当事人想象的情况。

    (2)可保危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不能确切知道所投保的财产是否会遭受损失,对必然要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是拒绝承保的。

    (3)保险估价,保险人根据同类财产在普通情况下的损失事故率计算出可保危险标的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乘以保险金额就是保险费。

    3,代位请求赔偿:

    (1)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3)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代位请求赔偿的例外。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第四,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

    五、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按时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时,或在保险期满时,保险人一次或按期向其支付医疗费或保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

    2、人身保险合同:

    (1)保险利益;

    (2)投保,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付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扣除手续费之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的人事保险,以免诱发道德风险;特别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经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的条件满足时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人事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收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免诱发或产生道德风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收益权。

    (4)保险金

    第一,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

    第二,保险金的丧失,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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